二是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根本方向,强固企业的内源融资能力。
这可能是最终需求萎缩与生产成本上升两方面挤压的结果。当然,在一些领域,监管追责确实有一定的难度,P2P行业的监管主体起初一直没有明确,银行的许多违规行为与政府的支持纠缠在一起。
一般而言,商业银行更擅长支持粗放式增长,而资本市场则在支持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方面有明显优势。这些成绩与问题应该放在经济改革的大背景下来看,许多政策措施都是决策者在当时环境下权衡甚至妥协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即便没有财务数据或者央行征信信息,大科技信用风险评估方法也依然能够比较可靠地预测违约率,这就意味着许多缺乏银行贷款资质要求的中小微企业,都有可能获得贷款。改革开放刚刚开始的时候,中国只有一家金融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它既是中央银行,也是商业银行。大多数国家缺乏的是创新能力。
金融服务的关键就是动员大量的廉价资金投入制造业。产权歧视的政策不消除,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和经营环境就很难从根本上扭转,公平竞争也无从谈起,即便制定再多的监管政策要求,也只能是事倍功半。近年来大科技公司凭借其特有的客户与技术优势,不断向金融领域渗透,且表现出巨大的潜能。
第二,业务的复杂关联性和监管手段的匮乏。伴随着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蓬勃发展,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等机构开始逐步发展自己的金融业务,并相继成立了蚂蚁金服、财付通、京东金融和百度金融等金融科技平台。从金融业务领域来看,大科技公司对金融业的参与始于支付领域,并已占据了相当大的市场份额,随后便迅速扩展至其它领域,包括参与提供小额信贷、银行理财、资产管理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等胡滨,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 来源: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 进入专题: 金融平台 平台监管 。
第四阶段是明确监管政策取向,全面治理整顿时期。大科技金融平台的垄断问题可谓是此次治理整顿的核心,不过对于这里的垄断如何理解,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答案。
2020年初,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巨大冲击,大科技公司借助自身平台和技术优势,快速调配其自身特有的信息流、商品流和资金流,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成为稳经济、稳信心的重要支持力量,特别是随着无接触金融服务、小额信贷、互联网贷款、数字消费券等的普及,彰显了中国在数字普惠金融领域中的全球竞争力和领先地位。第四,风险向金融之外的领域扩散,行业监管由此向社会治理转化。第一,监管应着眼于大科技金融平台风险的特殊性。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四方面问题尚需要厘清:金融市场中垄断问题的特殊性。
三、大科技金融平台带来的风险挑战 随着大科技金融平台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张和创新产品的不断涌现,其潜在的风险与监管挑战成为业界、学界和监管部门争论的焦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从金融业务领域来看,大科技公司对金融业的参与始于支付领域,并已占据了相当大的市场份额,随后便迅速扩展至其它领域,包括参与提供小额信贷、银行理财、资产管理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等。从机构层面来看,以2011年5月财付通、支付宝等27家第三方支付牌照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为标志。与此同时,市场开始呼吁为大科技金融平台解缚,进一步推动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为实体经济服务。
大科技公司更多开发的是网络效应显著的新型金融业务,金融科技运用中的技术复杂性、市场复杂性和网络复杂性及其可能产生的风险极传染效应等,对于监管者而言是巨大挑战。其次,风险来源多样化,形成机制更为复杂、传染性更强,平台经济中的交叉网络效应在加速平台扩张、弥合消费者需求的同时,可能会使得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出现恶化。
对比中美大科技公司的发展,我们可以发现美国的大科技公司介入金融业务的主要目的是为其主营业务服务,金融业务的份额占比并不高。金融科技的可竞争性远远超过传统市场,这在垄断问题上会产生何种效应。
自2017年开始,随着大科技金融平台全面介入金融业务,金融控股平台的雏形逐步形成。大科技金融平台进入全面治理整顿的阶段。四、对大科技金融平台监管的反思 大科技金融平台具有系统性和特殊性,对其进行监管不可能在短期内一蹴而就,需要在不断摸索过程中健全完善,从短期治理向长效机制转变。监管者一方面已经意识到各类金融科技风险在不断累积暴露,不断出台具体的监管规则针对性规范平台各类金融业务,一方面顾虑监管政策的大幅度转向可能会损害市场创新活力,影响前期快速发展所建立起来的中国在全球的金融竞争力,因此监管的力度在不断强化但态度不够明确,也没有针对平台的统一的监管规则或顶层设计出台,因此称之为犹抱琵琶半遮面。这一阶段的典型特征是金融业务的领域迅速扩张,规模高速增长,但与之相对应的监管却相对滞后,甚至存在监管空白地带。第三,加速推进中国版监管沙盒的设计与修正。
大科技公司金融业务的复杂性是前所未有的,之所以经历四个阶段的监管进程,是因为市场主体和监管主体处于相互磨合的过程中,即监管的互动过程。在已经具备成熟金融服务的美国市场,以GAFA(谷歌、亚马逊、脸书、苹果)为代表的大科技公司,把业务渗透和扩展到支付、信贷等金融业务;在金融供给和服务覆盖面仍有不足的中国市场,以BATJ(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和京东)为代表的大科技公司不断填补金融服务领域的空白,在第三方支付、银行信贷、消费金融、小额贷款、互联网保险等领域表现尤为突出。
随着P2P风险的不断暴露,监管部门开展了第一轮对互联网金融的整治活动。不过在对P2P的整治过程中,大科技金融平台并没有受到太多影响,相对这些P2P平台而言,大科技金融平台公司的内部治理和风险控制是比较规范和健全的。
当前,监管政策取向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强化巨型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坚决打破垄断和纠正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最后,大科技金融平台会带来新型的市场垄断和价格歧视风险,如平台寡头垄断会存在扭曲市场价格的潜在激励,排挤中小平台或非平台经济,提高市场的进入壁垒,这种情况就会扰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同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也会大幅提升。
平台涉足的金融业务除了第三方支付业务以外,还包括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个人征信、中小企业小额贷款、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及互联网保险等。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亦表示会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加强与互联网银行的业务合作,为小微企业精准滴灌,提高复工复产小微企业的贷款可获得性。第一,金融科技的系统性风险与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数据产权不明晰阻碍了数据要素的交易和权益保护,当前基于知情-同意的数据隐私保护难以真正实现数据的确权和合理使用,数字鸿沟的存在以及后续数据使用方式的不明确也使得相关风险日益凸显。
此外,由于金融业在风险性质与监管架构上与实体经济部门的巨大差异,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不能照搬实体经济政策区域创新的历史经验,而必须遵循自上而下的途径,通过中央监管当局主导和各监管部门的密切合作,以实质性的监管豁免与规则修订来实现监管沙盒的核心功能。从金融业务介入深度和营业收入占比等角度看,中国大科技公司都远高于美国的大科技公司,并对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形成冲击和挑战。
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会对社会治理产生多方面的影响,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使得各地政府、市场主体和民众充分认识到互联网平台和线上服务的重要性,这也让大科技金融平台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受到关注。第二,业务的复杂关联性和监管手段的匮乏。
梳理我国大科技金融平台的发展历程,辨析大科技金融带来的风险挑战,进而对当前金融科技的监管进行反思,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科技监管从短期治理向长效机制转变具有重要意义。针对现存问题,如果采用简单的禁止性措施对大科技金融平台进行监管,很容易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治乱循环,因此政策当局和监管机构要特别注意把握好监管的度和边界。
而中国的大科技公司则更注重金融业务的发展,甚至形成了独立的金融业务平台。自2013年开始,网络借贷(P2P)兴起并爆发式增长,最高峰时大大小小P2P平台达5000多家。首先,数据、算法及平台成为金融科技时代下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核心要素,大科技金融平台的某些混合式经营模糊了传统行业分类边界,并可能基于数据、算法和算力形成逃避监管的技术壁垒,从而产生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特有监管问题。另一方面,不能拿金融监管代替整个平台的治理,需要注意平台治理涉及到商品交易、工商管理、社会治理、信息保护等多个方面。
第二阶段是金融控股平台初步形成及各类业务风险累积暴露阶段。传统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更多关注的是大而不能倒问题,而大科技金融平台的内核与传统金融机构不同,其主要客户群是长尾客户,在这种情况下数量巨大的小客户的业务规模甚至可能超过二八定律中重点大客户的业务规模,较易发生系统性影响,因此对大科技金融平台的系统重要性监管需更多关注小而被忽视和风险传染之间的复杂问题。
针对当前面临的监管难题,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反思。因此,应大力发展基于资金和数据的双重监管体系,推动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的统一,强化对大科技金融平台的系统性风险和垄断行为的识别和预警能力。
平台经济交叉网络效应的存在,使得大科技金融平台的风险可能向金融之外的领域扩散,仅仅从金融监管的维度探讨平台治理已经不能够满足现实需求,行业监管正逐渐向社会治理转化。大科技金融平台在设计金融创新产品或服务的时候可以获取潜在消费者或平台使用者的多维度信息,在提高金融服务针对性和靶向性的同时,也放大了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
文章发布:2025-04-05 10: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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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中国虽然改革开放这些阶段早就迈过了,但是看很多其他的发展中国家,实际上还是面临类似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另外他们也确实都担心美元化带来的风险。
索嘎